我国1994年实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分年限规定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在1997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了33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气态污染物9项、颗粒物3项、金属及其化合物6项、有机气态污染物14项,并设置了非甲烷总烃综合控制指标。虽在发布时还未有VOCs的整体概念,但这是国内较早涉VOCs排放的综合性标准。
陆续各省市自治区发布地方涉VOCs排放标准,如:
1)天津市2014年8月1日发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
2)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规定了一般污染龙8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放要求。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中将污染物项目分为极度毒性物质、颗粒物、无机气态污染物、有机气态污染物;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中,根据受控工艺设施,列出主要污染物项目,并分别规定各VOCs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3)河北省2016年发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对制药工业、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化工行业、炼焦工业、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木材加工行业、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表面涂装、印刷行业及其他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
4)重庆市2016年1月22日发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将污染物项目分为无机气态污染物、有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其他,规定了VOCs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5)江苏省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6)陕西省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对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等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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