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
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7月
1.前言
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
《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
《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
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企业自行组织VOCs“一企一方案”评审,市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审。省(市)环保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
4.评审流程
评审工作包括“一企一方案”评审、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评审和抽查,具体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评审工作流程图
4.1 “一企一方案”评审
省级或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评审由企业按以下流程自行组织。
4.1.1 评审准备
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参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粤环函〔2016〕1054号)(下简称“编写大纲”),制定“一企一方案”。
企业完成以下评审相关材料,按照“编写大纲”的要求,对“一企一方案”相关材料自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粤环办函〔2015〕169号);
(2)“一企一方案”;
(3)“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
4.1.2 评审组织
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由企业组织邀请,应当包括:
(1)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和排放量计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名或以上,建议从广东省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中抽取。
(2)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选取评审小组成员时,应注意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企业与方案编制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4.1.2.2 评审会议流程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的纸质或电子文档送至评审小组成员。会议议程应包含“一企一方案”介绍、现场踏勘、专家质询与讨论、形成评审意见等环节。
专家评审要点:
(1)“一企一方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整体结构是否规范,内容形式是否满足《编写大纲》要求,整治思路是否科学,整治措施是否可行,整治目标是否可达。
(2)“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是否满足环境监督管理进度要求,是否符合企业VOCs综合整治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4.1.2.3 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由专家组共同讨论填写,并签名确认。
企业的方案及实施计划符合专家评审要点,可得出评审“通过”结论;企业方案及实施计划不符合专家评审要点,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得出评审“不通过”结论。
专家评审意见应对方案、实施计划、现场生产条件和VOCs治理设施等提出评价与建议。
4.1.3 复核
评审“不通过”的企业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及实施计划,列明修改清单,交由评审专家书面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复核。
评审专家认为修改后的方案及实施计划满足VOCs综合整治要求的,应出具复核后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签名确认。
4.1.4 材料提交
专家评审后的“一企一方案”、方案实施计划和评审意见表(附件2)抄送辖区内环保部门。市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至市环保部门,省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逐级提交至省环保部门。
4.2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市级环保部门按以下流程对辖区内所有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组织核实评审。炼油及石化行业的核查参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执行。
4.2.1 评审准备
企业按照“一企一方案”完成VOCs综合整治后,对综合整治实施效果进行自查,向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企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一企一方案”;
(2)“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
(3)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内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
(4)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协助鉴定原辅材料类型;
(5)含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用来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
(6)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用于评价治理设施的适用性和企业落实整治措施的符合性;
(7)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运维记录,如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等证明材料;
(8)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2.2 评审组织
4.2.2.1 评审小组的组成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小组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主要核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落实情况,成员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成员数量一般为3名或以上。
4.2.2.2 核实评审要点
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采用现场核查评分制,总分为110分,其中源头控制、生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总分值100分,在线监测附加分值10分,评分细则见“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4)。
(1)源头控制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指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工业企业。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包括皮革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制鞋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自行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和洗染行业等),VOCs排放主要来自于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针对这类型企业的生产工况核查,首先应详细掌握其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水平,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核查:
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一般情况下认为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原辅材料替代率以低VOCs原辅料占总含VOCs原辅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有机原辅材料储存与调配,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的仓储情况,存储罐是否密封,调配是否封闭,若敞开式调配,调配点是否有废气收集,并连接到后续的治理设施,以及输送是否密封等情况。
核查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对于化工产品(指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以对工业原料进行物理和化学转化为目的的工业活动,如树脂、涂料、胶黏剂、化学溶剂等类似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含VOCs原辅料存储和输送过程的密封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2)生产管理过程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生产工艺是否改进和提升,如采用先进的喷涂技术、印刷覆膜技术和自动供胶技术等,溶剂产品利用率明显提高;
待用或备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密封,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是否存在有机溶剂调配,调配过程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收集;
有机溶剂使用车间或工艺,如涂胶、喷涂、印刷、烘干和清洗等关键VOCs产生工序是否密闭;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收集装置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车间密闭监控、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
对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企业是否完全采用集中式生产工艺;
生产过程中含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过程是否密闭,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输送,核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处是否存在明显泄漏;
投料、搅拌、混匀、分散和反应等过程是否密闭,是否进行废气收集;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是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
产品灌装处泄漏的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
(3)末端治理
核查是否有安装合适的VOCs治理设施,是否有规范的排气筒;
核查治理设施设备、材料、仪表等重要部件的型号规格,运行状态和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治理前后有无规范的采样口;
核查治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以该设施近半年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存在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是否正确处理与处置;
核查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记录,历史运行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采用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的企业,如全部实施水性化替代,经核实无需安装末端治理设施,并向核实评审小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材料,该项得满分:
生产工艺情况说明(附生产工艺改进证明和原辅材料清单);
所有的原辅材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4)在线监测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装VOCs在线监测,核查时可给予一定加分。对于治理设施前后VOCs排放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并能提供有效的运行管理记录的企业,根据运行管理质量酌情给分。对于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不能提供运行管理记录的企业,不予加分。
4.2.2.3 核实评审结论
核实评审结论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现场核查评分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核实评审小组在开展现场核查时,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情况填写现场核查评分表(见附件4),做出核实评审是否合格的结论,以《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为基准核算企业VOCs削减量,并对“一企一方案”的实施、保持与改进提出建议。
核实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现场核查意见,限期实施整改,市环保部门重新组织现场核实评审。
现场核查评分表应由核实评审小组签名确认。
4.2.3 材料存档
市环保部门在完成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后,分企业将以下材料存档:
(1)企业的“一企一方案”;
(2)企业的“一企一方案”实施计划;
(3)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
(4)企业现场核查评分表(见附件4);
(5)整改情况详细说明(仅针对首次进行“一企一策”方案评审未通过的企业)。
4.3 抽查
省环保部门定期调度各地市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完成率、综合整治实施完成率,检查各地市VOCs综合整治工作落实进度和整治效果。
省级(市级)环保部门参照4.2的流程,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开展核实评审,或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和抽测。对未按照本指南完成评审工作或评审结论与实际不符的企业,要求其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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